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议保证的诉讼时效 摘要:保证属于债的担保方式中人的担保,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关系到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何时受到司法机关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从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与中断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概述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 6 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即丧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指,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即保证债务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间
因此,也可以看作债权人寻求法律救济,其诉权的持续期间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