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民事证据理论与实务的距离 蒙庆 摘要: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多种多样。在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研究的起步时间比较晚,有关证明责任的学说理论也基本上是通过介绍、吸收、借鉴国外的,尤其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成果。与一些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尚不完备,还处于理论初建阶段。本文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反思入手,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评析和“证明责任倒置”的质疑,最后提出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设计的几点意见。 一、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反思 1982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首次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谁主张,谁举证”被公认为一条无可非议的原则。单从文字表面上看,似乎其确已基本解决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但仔细分析便可发现,“谁主张,谁举证”其实在许多问题上并经不起推敲。 (一)“谁主张,谁举证”存在逻辑矛盾 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何人就何种事负证明责任,在待证事实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何人承担败诉责任。然而“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由于过于抽象而使这一问题并未得到解决。首先,对于任一事实都可以从肯定或否定两方面进行主张。诉讼制度正是根据这种事物正反两方面的“两立性”确定了诉讼的攻击和防御原理。但“谁主张,谁举证”实际上等同于从逻辑上否定了该“两立性”原则。依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不仅要对引起其权利产生的一切法律事实证明,还要对不存在妨碍或消灭其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反之亦然。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争议事实均应负有证明责任,那么出现案件事实存在真伪不明时,就难以确定由何方承担证明责任了。 (二)“主张”一词存在争议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主张”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中,可依据不同标准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划分。譬如,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