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广播电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电台或分台之设立,应检具电台或分台设立申请书、营运计划及其他经行政院新闻局 (以下简称新闻局) 指定之文件,向新闻局申请。 电台或分台设立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电台或分台营运计划应载明事项见附件二。 第 3 条 电台经许可设立后,申请人应依核定之营运计划,进行电台设立事宜。 原核定之营运计划有变更时,申请人应提出左列文件,向新闻局申请核准: 一营运计划变更目的及说明。 二营运计划变更对照表及其说明。 三其他经新闻局指定之文件。 第 4 条 (删除) 第 5 条 申请人取得电台执照后,得对电台内外系统连线整合、音质、影像及制作、发射、传输、接收等系统运作情况作试播。必要时,新闻局得要求提报试播计划。 试播内容准用本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 6 条 依本法第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申请核发广播或电视执照,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民营电台为前项申请时,并应同时检具左列文件: 一公司或财团法人设立或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或财团法人捐助章程。 三公司股东名簿及股东会会议纪录。 四董事、监察人名册及董事会会议纪录。 第 7 条 (删除) 第 8 条 (删除) 第 9 条 (删除) 第 10 条 依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换发广播或电视执照,应于原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新闻局申请,其未申请换发者,原领之执照期间届满,应即停播。 第 11 条 依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换发广播或电视执照时,应缴交左列文件: 一申请书一份。 二过去二年频率运用绩效报告。 三未来二年营运发展计划。 四电波涵盖区域图。 五电台执照影本及原广播或电视执照影本。 六民营电台为公司组织者,检具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其为财团法人组织者,检具财团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及捐助章程。 七民营电台检具公司股东、董事、监察人名册及董事会会议纪录。 八其他经新闻局指定之文件。 换发广播或电视执照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过去二年频率运用绩效报告及未来二年营运发展计划格式见附件五。 第 12 条 (删除) 第 13 条 本法第十二条之一第一项第四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