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环境影响评估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三条第四项及第五项之权责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机关之权限如下: 一、有关全国性环境影响评估政策、计划之研订事项。 二、有关全国性环境影响评估相关法规之订定、审核及释示事项。 三、有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境影响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以下简称评估书) 及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之审查事项。 四、有关各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及审查结论或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及其因应对策执行之监督事项。 五、有关全国性环境影响评估资料之搜集、建立及交流事项。 六、有关全国性环境影响评估之研究发展事项。 七、有关全国性环境影响评估专业人员训练及管理事项。 八、有关全国性环境影响评估宣导事项。 九、有关直辖市及县 (市) 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之监督、辅导事项。 十、有关环境影响评估之国际合作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全国性环境影响评估事项。 第 4 条 本法所定直辖市主管机关之权限如下: 一、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相关法规之订定、审核及释示事项。 三、有关直辖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及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之审查事项。 四、有关辖区内各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及审查结论或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及其因应对策执行之监督事项。 五、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资料之搜集、建立及交流事项。 六、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之研究发展事项。 七、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专业人员训练及管理事项。 八、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宣导事项。 九、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之监督、辅导事项。 十、其他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事项。 第 5 条 本法所定县 (市) 主管机关之权限如下: 一、有关县 (市) 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有关县 (市) 环境影响评估相关规章之订定、审核及释示事项。 三、有关县 (市)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之审查事项。 四、有关辖区内各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说明书、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