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棣第三篇债权第 16 章债权概述考试大纲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种类1、债的概念、特征(法条分析题(概念、特点,意义),选择题)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
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时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一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同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
给付包括积极给付和消极给付
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2)可能(3)确定
给付的确定债的特征主要为(1)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3)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4)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意义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已确定
2、债的种类(选择题)参考合同的分类分类根据内容1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选择题)合同之债:又称约定之债,或叫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及其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务2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特定物之债: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区别的意义主要有:第一,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灭失时,债务人的义务不同;如果是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是种类物之债,债务人仍需继续履行
第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