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又因缺乏书面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反映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中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并实行劳动合同申报与登记制度,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一种法定的重要的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者是否符合一定条件。但在实践中有些问题我们无法回避,建议在今后的劳动合同立法中,对从事高温、辐射、腐蚀等对身体有较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 40 岁以上的劳动者规定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三种情况,本文重点介绍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认为应在立法上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问题,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时间长短等情况区别对待,从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关键词 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劳动合同制度出现一些新情况。怎样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当前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如何,如何解决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情形,如何对待实践中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解除,特别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何情形,如何解决。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1、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 我国《劳动法》第 16 条和第 19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书面形式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目前我国劳动法尚未对事实劳动关系作明确规定,法学界普遍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