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局、消委会联合开展家政行业格式合同点评点出家政服务合同“十一霸”[字号:大 中 小] 2008-03-14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霸王条款 1.雇主单方面解约,已交费用概不退还。 例如:“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用户中途解约,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服务费一律不退。”“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一次性收取。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 点评:很多家政服务合同中都有类似条款。一般情况下,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擅自解约。但从家政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多次更换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例如对外泄漏雇主隐私、盗窃雇主财产等),雇主自应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应的介绍费、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另根据《合同法》第 97 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退相关费用的条款,极易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是家政公司规避其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表现,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因此,即便雇主签约接受如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仍可依民法的公平原则获得法律救济。 专家建议:雇主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协议的,家政公司应按比例退还未提供服务其间的介绍费、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如家政公司拒不退还的,则可依《合同法》第 54 条解决。 典型案例:雇主刘小姐 2007 年 3 月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合同,交介绍费 600 元、输送费 600元、管理费 1920 元、保险费 400 元,合计 3520 元。半年后,因输送来的家政服务员屡屡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或违反合同义务,刘小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款项。家政公司指着“所交费用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的条款对刘小姐说:“要解除合同可以,要退还费用不行!” 霸王条款 2.家政公司违法收取保证金。 例如:“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以上一个星期工资均由雇主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