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为法律规范老师职业行为, 保障老师、 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 《老师资格条例》 和《新时代中小学老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法律规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老师是指普通中小学、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 特别教育机构、 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老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老师包括民办学校老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 , 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 ,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 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判教育、 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 通报批判, 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 岗位聘用、 工资晋级、 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老师涉嫌违法犯罪的,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 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三) 通过课堂、 论坛、 讲座、 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 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不良信息
(四) 违反教学纪律, 敷衍教学, 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 卑视、 侮辱学生, 虐待、 损害学生
(六)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 面临危险时, 不顾学生安危, 擅离职守, 自行逃离
(七)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有任何形式的猥亵、 性骚扰行为
(八) 在招生、 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