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字第××号×××:×××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 你单位 )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 你单位 )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 证据交换 ),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想、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年××月××日(院印)说明:① 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② 本通知书送达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