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当事人不服、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经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终结处理的书面决定。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审理并以二审行政判决书结案,可以切实纠正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可能发生的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开错案、错判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正确指导和监督,有利于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量,公正执法。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组成。(一)首部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写在标题的右下方。如: [年度]×行终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审案件当事人应写 上诉人 、 被上诉人 ,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原审有第三人的,除提出上诉的也写 上诉人 外,仍写 第三人 。“”原审上诉人都出上诉的,可并列为 上诉人 ,不必再写被上诉人。当事人中只有一人或部分人上诉,假如诉讼标的是可分上诉,那么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此可不列出;假如诉讼标的是不可分上诉,未上诉的当事人可列为被上诉人。二审案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的表述,与一审行政判决的写法相同。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都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而二审行政案件,则既可以开庭公开审理,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 59“”条 认为事实清楚 时,实行书面审理。故该项的写法应根据上述两种不同情况来决定。行文格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