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71 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一)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 1
首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正文在简述原告起诉事由之后,写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引用驳回起诉的法律条款,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驳回原告×××”的起诉
尾部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等
(二)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1
正文(1)“起诉人起诉的事由
可表述为: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
可表述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
表述为: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尾部“告知上诉事项,可表述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ד人民法院
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只需送达起诉人
(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