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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庭辩论

什么是法庭辩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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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假如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辩论顺序 一、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二、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要求 1、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 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2、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3、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4、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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