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一个案件,历时 6 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最终以该案被告一香港独资房地产公司败诉告终。而该公司并未放弃,仍然要继 续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我们姑且不谈本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的问题,一个案件,历时 6年半,经历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本身就堪称世界之奇,这在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是不可思议的。司法判决要有权威性,判决就不能无限制地被推翻,判决就要有终结性、既判力,并且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讲求效率,判决也不能无限制地被重审。因而,在西方国家,民事判决的稳定性极强,再审的提起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提起的主体、理由、时间和次数等等都有明确的限制,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在我们国家,司法判决基本上是没有既判力可言,终审的判决可以无期限、无限制地被推翻,判决的没有终结性,人们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的破坏。从这个 再再再审 的奇案,我们也可见一斑。首先,提起再审的主体毫无限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提起再审,甚至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法院也可以自行提起再审。本案中,第一次再审的判决书墨“”迹未干,武汉市中院就表示要收回判决书,启动 再再审 程序。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违反了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程序正义原理,如“”此 再再审 作出的判决又怎能让人信服呢?其次,进行再审的主体是作出裁判文书的法院。本案中,终审判决是武汉市中院作出的,“”“”可是 再审 与 再再审 居然还是武汉市中院。让再审的法院审查自身的判决,这又一次让“”我们感到法院是在 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我们再审维护公正的希望只能寄予于法官们的良知,而不是用制度来约束他们,这是一件多么危险的事情!“”再次,再审的理由没有什么必要的限制。我们看到,无论是武汉市中院提起的 再再审 ,“”“”还是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引发的 再审 与 再再审 的理由,其实都是一审、二审中已经提到“”的理由,就是 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这么一个法律问题,几次再审就是对这一理由反复颠覆,假如每一个案件都要对法律争议进行再审,恐怕所有的审判都永无宁日,法院的判决最终是一张废纸。最后,再审也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本案历时 6 年半,三次再审,再审的一次次被提起,法院的资源白白消耗不说,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败诉的达富公司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