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心理保健技术法律规范儿童心理保健技术法律规范 目的根据儿童心理进展的规律和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行为特征,定期对儿童进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及时掌握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行为发育水平,营造良好环境,科学促进儿童健康进展
早期发现、及时干预、消除影响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的生物、心理和社会不利因素,早期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偏异,有针对性地开展随访、干预和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 0~6 岁儿童,包括健康儿童、高危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儿童
内容与方法健康儿童在儿童健康检查同时进行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指导
在健康检查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条件,结合家长需要,至少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进行心理行为发育监测
(1)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监测 8 项儿童行为发育指标(抬头、翻身、独坐、爬行、独站、独走、扶栏上楼梯、双脚跳),了解儿童在监测图中相应月龄的运动发育情况
假如某项运动发育指标至箭头右侧月龄仍未通过,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2)预警征象:根据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表 1),检查有无相应月龄的发育偏异,并在“□”内打“√”
出现任何一条预警征象应及当时登记并转诊
表 1 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3)标准化量表:使用全国标准化的儿童发育筛查量表,如小儿智能发育筛查量表(DDST)、0~6 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等进行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筛查评估
筛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应当登记(附件 1)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并进行随访
在儿童定期健康检查过程中,应当以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特点为基础,根据个体化原则,注重发育的连续性和阶段性特点,给予科学的心理行为发育的预见性指导
1)强调母婴沟通的重要性,鼓舞父母多与新生儿接触,如说话、微笑、怀抱等
2)学会辨识新生婴儿哭声,及时安抚情绪并满足其需求,如按需哺乳
3)新生儿喂奶 1 小时后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