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
死亡三十人以上;2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
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
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
重伤二十人以上;3
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
死亡二人以下;2
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第1页共2页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