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执行有关公文行文的要求,保证公文撰制工作有序,充分发挥公文在机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本矿主要公文名称 1.报告、请示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用 报告 。 “”请求指示、批准等用 请示 。 2. 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要求下级办理和需要通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等用 通知 。 3.通报 “”表彰先进、批判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等用 通报 。 4.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等用 决定 。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 决议 。 5.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行级有关主管请求批准或不相隶属的部门商洽“”办理等用 函 。 第三条 公文不能用怪癖字和生硬字,执行一文一事制度(综合性报告和通报除外)。公文内容要求做到语言简练,段落明了,标点正确,摘用来文时,要注明发文单位和文号。 第四条 公文要分清主送、抄报、抄送,具体列出单位的名称或通用简称,明了公文发送范围。 第五条 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领导最后 签发日期为准,印发时间以印缮日期为准。 第六条 第七条 各级领导交经办人草拟文稿时,要指示明确,经办人根据领导意图拟文后,送请领导核稿。 第八条 各科室拟以煤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先送交综合部,由综合部审核公文格式、文字语句、完备签发手续,并对文稿内容进行复核,在不改变主体含义的基础上可做文字修改,在意见有分歧时,请示领导决定。 第九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按文件的性质,凡以煤矿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矿领导签发。 第十条 一切缮印的文件都必须认真认真校对,属专业性、技术性的公文由主办单位校对,其他公文由综合部负责校对,校对人员对原稿有疑问或发现原稿有错误时,要经办人和有关领导联合修改,确保公文质量。 第十一条 凡以煤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加盖煤矿行政印章,以煤矿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加盖煤矿党委印章。 第十二条 发文要力求准确无误,严格掌握时限。在前要严格印章有无漏盖,装订有无倒页或缺页,有无明显,问题及时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