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工作报告范文转瞬之间,震惊全国的佘祥林冤案过去一年多了,然而,此案给人们留下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留下的思考是沉甸甸的
今日,在全国政法系统深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时刻,再提此案,并非牵强,对于正确树立法治理念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994 年,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缺乏被改判有期徒刑 2024 年;2024 年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于洗清不白之冤
而此时,当年 28 岁身强体壮的佘祥林,已变成一个与社会隔绝甚久,身体残弱的中年人
2024 年的冤案同时也改变了全家人的命运,他的母亲为寻长儿媳,被公安机关关了 3 个月,放出后不久就离开了人间,他的哥哥佘琐林为弟弟申诉,被关了 40 多天
他们都是好人,为什么一个个都受到冤枉
我觉得除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外,最主要原因: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
一是没做 dna 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对佘祥林实行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四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白
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
一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和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二是审判监督不够,无视了佘的长期申诉,滤布在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三是党内监督不严,市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提供协调佘案讨论不够,把关不严
再次是执法主体素养不高
一是对证据收集不力
二是存在超期羁押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佘祥林冤案的发生与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偏激、与执法理念的陈旧、与执法理念的机械有直接关系的
试想,假如我们的执法人员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假如我们的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强,鉴定到位;假如我们的执法人员不主观臆断,有罪推定,就不会酿成如此惊人冤案
有人说,法治理念是执法者的根,此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