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4〕43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24 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4〕32 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xxxx 年 x 月 x 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4〕43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纳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 1 年、2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 7 年和 10 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 50%。 第六条专项债券由各地根据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用评级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法律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各地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