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24]20 号 2024-02-08 实施)一、总则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有效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鼓舞村民自治组织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进展水平、自然条件及环境承载力等差异,根据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是在源头削减、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遵循分散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粪便和生活杂排水实行分离并进行处理,实现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在沼气池推广较好的地区,应将已建成的大量沼气池与生活污染物的处理和利用相结合,采纳污水、粪便和垃圾厌氧发酵,沼气能源利用及沼液、沼渣农业利用的新型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技术路线
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卫生、可再生能源和环境污染处理设施,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建立县(市)、镇、村一体化的生活污染防治体系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流域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
对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须根据功能区水体相关要求及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1
农村雨水宜利用边沟和自然沟渠等进行收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