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 XX,女,出生于 xxxx 年 X 月 29 日,汉族,农民,现住盘锦市 XX 县 XX 乡XXX 村;被上诉人:盘锦市 XXX 人民医院,住所地盘锦市 XX 区 XX 街法定代表人李 XX,系该院院长。上诉人因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 XXX 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2 月 7 日做出的(xxxx)双民一初字第 XXXX 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请 求 事 项1、依法撤销盘锦市 XXX 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2 月 7 日做出的(xxxx)双民一初字第 XXXX 号民事判决。2、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一、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徐 X 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三份证据,第一是赔偿协议书一份,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徐 X 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第二 是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事项是死亡原因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即不能证明徐 X 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而且该鉴定结论并不能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提到的通过司法鉴定可认定,被告医院对徐 X的治疗过程中无不当之处,不存在医疗常规过错,徐 X 伤后出现的血栓塞是在医学上不可预见的并发症,不能说明被告在医疗行为上有过错,徐 X 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提供合理依据。第三是病例、用药清单,该份证据本身是经过被上诉人篡改并缺少主要的如麻醉记录、报告单等材料。依法该份证据本身都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就更不能作为认定徐 X 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的依据。总之,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徐 X 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二、徐 X 的死亡是由于被上诉人如下的违规行为导致。(一)被上诉人在为徐 X 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1、教科书中称导致肺栓塞的原因有以下:下肢骨折、外固定、下肢外伤、大量出血、牵引等情况。本案病人入院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髋关节脱位、双侧髂骨翼耻坐骨支骨折、骶骨骨折、右侧坐骨神经损伤,而且 xxxx 年 2 月 23 日的预防压疮、跌倒、烫伤三份告知书中都已强调活动受限,即病人应属于长期病卧状态,下肢无法活动,医生应当预见下肢易形成血栓的可能。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