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局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局机关干部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法律规范请假、销假等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假期规定(一)年休假
根据 2024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514 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24 年 2月 15 日人事部令第 9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工作年限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承担其他特别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每年根据各股室工作情况有计划的适当安排人员休假,原则上同一股室同时间只安排一人休假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二)婚假及产假
根据 1988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9 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婚假为 15 天
女职工产假为 180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男方照顾假为 15 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人工流产休息 2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环者休息 25 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息 30 天;中期终止妊娠者(指怀孕满 14 周以上不满 28 周流产者)假期 45 天
(三)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