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制订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法律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