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小镇**项目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市**路** 乙方:北京**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安**路****大厦 B 座 1101 室 甲、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固安小镇**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 本项目 )提供 营销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 方面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愿自觉遵照执行。 第一条:项目概况 名 称:固安小镇**“”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 ) 位 置:固安市工业区**东,1 号路南侧规划用地范围 占地面积:住宅总用地面积为 **,其中,首期启动区约为 227 亩 用地性质:居住用地 规划指标:以甲方确认和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总建筑面积:一期总建筑面积约 55000 销售范围:本项目委托乙方销售的面积、套数经甲方核实并经乙方确认后,由双方于项目开盘前以书面形式附于合同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委托要求 本项目全案营销策划; 本项目住宅等物业的独家销售代理;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 本合同之营销策划工作及独家销售代理期限为从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至项目销售完毕并入住后止;经双方协商,如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下一期。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保证本项目按既定计划准时开工,并按正常工程进度施工,及按河北省现行房屋建造质量标准交付使用。 按规定办理本项目开发及销售法律手续。根据双方确定的销售计划书有关时间要求,保证本项目各期物业在正式开盘销售一个月前具备《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保证在各期物业正式开盘前完成与按揭银行的签约工作,使买家具备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提供专业且服务水平好的签约律师在销售现场办公,向客户提供签约及相关服务。 派出专职人员在现场,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办理销售收款,款项进入甲方帐户(包括房款、定金、保留金); 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根据本合同第五、六条有关内容,准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用。 项目正式开盘需具备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相关约定,由于甲方原因不具备销售条件,而导致乙方销售指标无法完成,须相应调整销售指标。 提供以下设施、销售工具及承担相关费用: 户外广告牌、施工场地围墙广告的审批及制作费用; 按双方确定的宣传推广计划投入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会、促销及客户联谊活动(含奖品部分)、模型、报纸等媒体广告、宣传品(包括楼书、海报、户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