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8 号-《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 号公告点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8 号-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 号公告点评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 号公告点评 2024 年 28 号公告,是关于凭证管理的文件
乍一看,这是一个程序性文件,规定如何管理凭证
但其中却夹带有实体法性质的规定,即规定:当扣除凭证不满足要求时,相关开支不得扣除
这是全文件的要害
这个文件的依据之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 20 条对税务总局的授权
基于于此授权,在凭票扣除的问题上,之前税务总局惟一的规定是国税发【2024】31 号文,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成本,必须要见发票、合法凭证才能扣除
这个 2024 年 28 号公告出台后,普遍上讲,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提出了凭证上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假如凭证不满足条件,则不得扣除
这一点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规则的突破,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并没有对税前扣除,提出凭证上的任何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授权是税务总局可以对“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进行具体的规定,是程序性规定、管理性规定,而不应在法律法规之外,增加规定某种不得扣除的情况
基于大家问得多的几类问题,我就这个文件的重要把握点,做一个讲解,实际上是点评
读本文之前,大家最好先把文件通读一篇,因为我文章内不会全面引用文件文本,不然篇幅太大
1,什么是扣除凭证
总体上讲,这一点没有新的规定,依旧是那个基本规则: 假如收款方应该开发票,就是发票;假如收款方不应该开发票,就是其它凭证
收款方是否应该开发票,取决于其收款行为是否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假如是,就要开发票,包括免税行为,也要开免税的发票;假如不是,就不需要开发票
这就是之前的老生长谈
本文件有一个小变化,就是其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