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8 号-《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 号公告点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8 号-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 号公告点评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 号公告点评 2024 年 28 号公告,是关于凭证管理的文件。 乍一看,这是一个程序性文件,规定如何管理凭证。但其中却夹带有实体法性质的规定,即规定:当扣除凭证不满足要求时,相关开支不得扣除。 这是全文件的要害。 这个文件的依据之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 20 条对税务总局的授权。基于于此授权,在凭票扣除的问题上,之前税务总局惟一的规定是国税发【2024】31 号文,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成本,必须要见发票、合法凭证才能扣除。 这个 2024 年 28 号公告出台后,普遍上讲,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提出了凭证上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假如凭证不满足条件,则不得扣除。这一点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规则的突破,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并没有对税前扣除,提出凭证上的任何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授权是税务总局可以对“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进行具体的规定,是程序性规定、管理性规定,而不应在法律法规之外,增加规定某种不得扣除的情况。 基于大家问得多的几类问题,我就这个文件的重要把握点,做一个讲解,实际上是点评。 读本文之前,大家最好先把文件通读一篇,因为我文章内不会全面引用文件文本,不然篇幅太大。 1,什么是扣除凭证。 总体上讲,这一点没有新的规定,依旧是那个基本规则: 假如收款方应该开发票,就是发票;假如收款方不应该开发票,就是其它凭证。 收款方是否应该开发票,取决于其收款行为是否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假如是,就要开发票,包括免税行为,也要开免税的发票;假如不是,就不需要开发票。 这就是之前的老生长谈。 本文件有一个小变化,就是其第九条: “九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就是国家机关。按本文件自己的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就是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 注意其中这几个字:“代开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