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实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楚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讨论、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