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突飞猛进
不同经济成分的快速进展、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等,促使城市居民逐步“突破了传统单位体制的局限与束缚,开始寻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活动方式
小”政府、大社会 的行政管理改革思路要求政府和企业将大量的社会和服务职能剥离出来,交由社会或者市场来承担
因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公共管理理念的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已成为时代之需
一1954 年 12 月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统一规定:十万人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以下五万人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假如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参照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设立,一般每一百户至六百户设一个居委会,由各居民小组推选的委员 7-17 人组成
企业职工居住集中的住宅区或者较大的集体宿舍,可以设立职工家属委员会兼任居委会的工作
这样,街居两级组织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实现了全国统一
自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组织载体,正式进入国家政治制度的视野
“”“”“”从封建社会的 什伍 制、 邻保 制到民国时期的 保甲 制,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思想都是以对居民个人的控制为基础
街、居体制建立的初衷也秉承了这一思路
1953 年 6 月 8日改革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街道和居委会的权力很小,功能有“”限
除了国家主要通过 单位 传达各类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社会组织、社会动员和资源分配,街居自身处于边缘性地位外,区政府各类职能部门还在街道设立了相应的对口单位实“”“行所谓的 条条 管理,于是 区政府政策实施主要通过各职能部门,然后再由各局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