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化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进展的意见》(冀政〔2024〕91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法律规范生鲜乳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和收购、销售生鲜乳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解决流动摊点在居民生活区销售生鲜乳的问题,消除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居民生活区销售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整治行动范围城镇居民生活区、奶牛养殖场(小区、户)、奶站
二、整治行动内容“(一)坚决取缔散养奶牛
《条例》规定: 设立奶牛养殖场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牛养殖规模
根据省政府[2024]91 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24〕63 号)文件要求,奶牛养殖规模栏位要达到 300 头以上,实际存栏要达到 150 头以上
石家庄市于 2024 年 6 月底前全部实现了奶牛入区饲养,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奶牛规模化养殖
针对目前个别地区存在“”的 回流 散养奶牛,各乡、镇(区)要对本辖区仔细进行排查,务必于 7 月 30 日前引导所有散养奶牛(无论产奶还是不产奶的),全部进入和奶站一体化建设的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饲养
(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销售生鲜乳行为
目前在居民生活区存在流动摊点零售生鲜乳的现象,经初步调查了解,这些流动摊点零售的生鲜乳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属于非法经营
一是零售生鲜乳的经营者没有人员健康证明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由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二是其所售生鲜乳多为散养奶牛所生产的未经检疫检测的质量没有保证或是奶站被乳品企业拒收的有质量问题的生鲜乳
三是所售生鲜乳为常温出售
运载车辆无准运证明,储存容器不符合冷藏要求等均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