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学院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部门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学院财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房间费用。(二)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酬劳。(六)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老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六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合计1801001006045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 天以内的培训根据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根据综合定额标准的 80%控制;超过 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根据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第七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八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第九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