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与原盲审异议处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与原盲审异议处 篇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精神,我校对所有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阅,并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抽检
为妥善处理论文盲审中的异议问题,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讨论生院负责组织双盲评阅工作,每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及被抽中的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分别送交两位校外专家评阅
在评阅意见未全部返回之前,申请人不得进行学位答辩
如有特别情况,必须事先经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学位答辩;假如返回的评阅意见出现异议,则本次答辩无效
第三条 评阅书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界定为“存在异议”: (1)“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为“差”; (2)“是否同意该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结论为“须作重大修改,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或“不同意”
(3)评价表中有任何一项评价指标低于 60 分; 第四条 存在异议时,根据评阅意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2 份评阅书中均存在异议时,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须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6 个月之后方可提交复审
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院系,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名额,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二)仅 1 份评阅书中存在异议时,原则上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须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提交复审,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假如申请人提出申诉,院系应从严把关,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复审
假如复审意见中仍然存在异议,则扣减相关院系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名额,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第五条 异议论文的复审方式: (一)修改论文后进行复审 在论文修改完成后,申请人须填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