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药房财务管理制度财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及税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1.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第四章支票、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六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七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 10000 元或现金支出超过 5000 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十九条凡 1000 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第二十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第二十一条总机构财务部负责购买发票,并分发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开票员于每月 1 号向总机构汇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开票金额等。由总机构财务部核对其各分支机构的开票情况。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