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予的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证书种类: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 94 号;迎水道校区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 100 号;泰达学院(包括物流管理、工业工程、会展经济与管理和工商管理(国际商务)4 个专业)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 23 号
“第三条 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讨论型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列入国家 211”“工程 和 985”工程 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上级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第四条 南开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具备培育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等各级各类高级人才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对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 ,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决议,讨论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录用工作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用原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用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的原则,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