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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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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24〕186 号)2024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 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 1 名。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24〕169号)2024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进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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