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建设我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和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根据《XX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XX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产业)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由产学研联合组建,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的企业法人实体。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和功能:(一)根据本产业发展的需求,开展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培育增强本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研究,形成本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及技术系统集成能力;(三)利用工程中心技术优势,开展重大引进技术及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本领域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四)以产学研联合为手段,促进产业技术的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发展提供先进成熟的产品、技术、工艺装备及设计服务,提高本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五)完善研发实验基础条件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条件和咨询服务,形成本行业的多方位技术服务能力;(六)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增强本领域技术竞争能力;(七)为产业发展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形成本领域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能力。第四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的行政主管第1页共4页部门。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有关工程中心的政策办法,负责工程中心的审批、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工程中心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等规划,定期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及有关申报要求。第六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科研及产业化优势强。在本领域科研及产业化特色明显,成效突出;(二)研发能力强。拥有一批市场价值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三)基础设施及配套条件好。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所需的必要基础设施和研发实验设备;(四)支撑能力强。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配套保障;(五)人才素质高。拥有一支研发水平高、市场意识强、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团队;(六)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要求。第七条鼓励生产、科研等领域独立法人参股联合组建工程中心。参股各方要有实质性资金及资产投入。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申请,由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单位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当地主管部门。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组建方案(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意见和考察结果,经综合研究后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第三章工程中心建设第十条工程中心申请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第2页共4页案开展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工程中心的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地方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在工程中心组建期内,地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三条工程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应向审批部门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