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分析与解读摘要本文在讨论中以有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为核心,分析有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界定,明确当前有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提出有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加大保护力度,发挥出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作用,进而促进有用艺术作品的持续进展,并为相关讨论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关键词有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法律界定一、有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界定(一)国际法律界定现阶段,国际对有用艺术作品的认定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有用成分与艺术成分无法分离的作品属于有用艺术作品。第二,以美国版权法为典型,认定艺术性可以独立形成作品的作品属于有用艺术作品。在美国版权法中,有用艺术作品中的有用成分与功能成分独立分开,这种艺术成分可以独立形成艺术品,这种有用艺术作品才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其他艺术性与功能性无法分割,而艺术性一套依托于功能性作品不归属到有用艺术作品范畴内,不受版权法保护。第三,只要具备有用性和艺术性,不考虑二者是否分离,都归类到有用艺术作品范围内。(二)国内法律界定关于有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界定,我国理论领域也存在各种观点,一是只要同时存在有用性与艺术性,不考虑二者是否可以分离,都认定为有用艺术作品,这种有用性与艺术性间的关系不影响作品具有的特点;二是有用性与艺术性不可在形式上分离,若形式上的艺术性与有用性分离,认定其艺术部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艺术性脱离于作品有用性单独存在,则艺术形式能被有形复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近几年的案件审判将有用艺术作品法律界定为只要具备有用性和艺术的作品,都属于有用艺术作品,不考虑其有用性与艺术性是否可以分离。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在有用艺术作品认定中,认为有用艺术作品属于一种作品,满足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要求,并具备一定的有用性与艺术性,在法律界定中,不应考虑艺术性是否可以脱离于有用性单独存在,也不考虑其制作方式是手工制作或是工业生产,其艺术性和有用性的关系不应属于划定为是否是有用艺术作品的界限标准,不能由于作品的有用性而抹杀其艺术价值。对此,在法律认定中,有用艺术作品自身有用性与艺术性的关系,应作为推断选择哪种法律保护的标准,而不是有用艺术作品认定标准。本文将有用艺术作品认定为同时具备有用性与艺术性,并可以被有形复制的艺术作品。二、我国有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现状三、有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途径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著作权保护还是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