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民法定位分析与立法建议 继中国加入 WTO 之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正式提上日程,这是学术界梦寐以求的一件盛事
作为 WTO 的大三支柱之一,知识产权在现今国际和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我们要制定中国民法典,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如何解决知识产权在民法中的定位问题
一、知识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品日益凸显其巨大作用,超过土地、机器等传统生产和生活资源,成为社会财宝增长的新引擎,同时改变了人们对知识的价值观念,使人们对知识的理解从"知识就是力量"迁移到"知识就是财宝"
社会财宝构成的变化,必定触及到相应社会关系的架构,必定会引发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刻变革
反映到对财产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部门中,就突出地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的扩张和权利内容的丰富
知识产品的财产性在传统民法中,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物必有体有形"
这种以有体物为中心构建的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制度惯性保持到了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
作品、商标、专利技术、未公开的信息等知识产品的产生,主要发生在智力制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中,它们均不具有传统物权法上的"形"与"体"的特征,且具有稀缺性,其虽然无形,但可以进入交易领域,并且通过对它们的运用,确实能够带来有形财产的增加
例如对专利与商标的使用,可以为商品带来高额的附加值,使该商品的所有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一种相对有利的地位
这种附加值的来源就是知识产品的财产性
知识产品是来源于人类智力制造活动的、数量较为有限且能够带来精神与物质双重价值的智力制造成果,符合财产的推断标准与要求
与知识产品有关的财产关系,当然应归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之列
、知识财产的非物质性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相比,知识产品在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方面表现出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人们对它的占有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