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手方和本方最优价格委托对手方和本方最优价格委托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委托,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就申报执行效果而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相当于在不考虑行情信息差异的情况下,以即时行情“买一”价格作为卖出价格的限价申报或以即时行情“卖一”价格作为买入价格的限价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举例 1: 某股票的卖方五档情况为: 卖 5 7.08 20 卖 4 7.07 15 卖 3 7.06 500 卖 2 7.05 40 卖 1 7.04 25 假如买方选择按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手数为 1000 手,那么该笔买入的委托价为对手方的最优价格——卖一价 7.04 元作为委托价格进行申报。 反之: 若某股票的买方五档情况为: 买 1 7.03 20 买 2 7.02 15 买 3 7.01 500 买 4 7.00 40 买 5 6.99 25 假如买方选择按对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手数为 1000 手,那么该笔买入的申报价为买方的最优价格——买一价 7.03 元作为委托价格进行委托。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指是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简单来说,本方最优价格申报相当于买入时以"买一"为限价,卖出时以"卖一"为限价的申报方式,当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在原有的"买一"或"卖一"队列中排队。三、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的区别是什么?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的区别在于交易主机在处理这两种市价申报时,给予了两者不同的指定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被给予了当时对手方队列中的最优价格,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被给予了当时本方队列中的最优价格。因此,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可以保证申报立即成交,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只能排列在本方最优价格队列中,不能保证申报立即成交。 以下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申报价格的规定和解释: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A、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B、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