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解说第一章:总 则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 1 月10 日以第 70 号令发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1 年 5 月 3 日第 140 号令修订,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一、办法总则概说 本章共五条:第一条为《办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第二条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第三条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考试、审核和发证;第五条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如下:( 1 )锅炉作业及水处理作业;( 2 )压力容器作业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气瓶充装和氧舱维护;( 3 )压力管道作业操作(含带压密封);( 4 )电梯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和电梯司机;( 5 )起重机械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6 )客运索道作业、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7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安装、维修;( 9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 8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维修;( 10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阀维修;( 11 )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如下:(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