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省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初稿)目录第 一章 第二 章第 三章 第四 章第 五章Aye 、.V7-.第 八早 第七 章附 录附 录二 附总贝 y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省、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基本功能省、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省、地、县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兽医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第四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农业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兽医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第六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动物养殖量、区域特点、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确定。第八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等部分构成。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特殊配置的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设施,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