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增值税附加优惠政策规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基本涵盖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现梳理相关政策如下。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4〕52 号)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49 号)对财税〔2024〕52 号文件的明确财税〔2024〕52 号文件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 2万元,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 2 万元以下(含 2 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 2 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6 万元(含 6 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根据财税〔2024〕52 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度纳税 6 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度纳税 6 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71 号)对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下同)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 2 万元至 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小贴士:财税〔2024〕52 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没有设定截止期限,财税〔2024〕71 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却设定了截止期限,但在税收术语上并没有采纳暂免这一提法。这就暗示着相关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都有进一步调整或者法律规范化的可能。上述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政策涉及的小微企业,既不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4〕300 号)划型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财税〔2024〕52 号文件和财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