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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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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 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 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于 2024 年 7月 29 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7 月 29 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24 年7 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养,促进经济、社会进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养,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老师的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进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进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脱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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