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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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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和鼠疫防治站(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做到反应及时、沉着应对,科学防治、法律规范管理,加强宣传、正确引导,依靠群众、协同作战。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涉及人群、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影响及进展趋势进行调查讨论,科学分析,报告情况,提出防治法律规范和工作指引,实行控制和预防措施; (二)指令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科研机构整合科研资源,开展科研协作和联合攻关; (三)指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迅速调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四)必要时,经省指挥部决定,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者疫区实行封锁、隔离、疏散、停市、停会、停演、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五)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指挥部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区域的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根据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应急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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