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