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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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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法律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4〕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第三条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第五条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别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别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七条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职工医保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别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别慢性病治疗卡等有效证明就诊。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别慢性病和门诊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二)居民医保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别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别慢性病证明就诊。2.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在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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