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 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2.甲方驻施工场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3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4.乙方驻施工场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5 .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7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9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 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11 .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 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12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14 .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 中约定的合同工期。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18“”“” .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 施工组织设计 或 施工方案 所确定的用 以施工的场地。19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20 .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 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