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辖 ①为承包方提供良好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源,满足开工条件。解决施工中需要发包方协调解决的四邻关系及纠纷;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根据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1) 基底宽 米,厚 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高度为 米,受力部分需冷拉丝砖带,外墙做磋沙(水泥标号为 42.5,砖要好质量的青砖或红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从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政法机关都提出了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的重要思想,司法工作作为党执政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和落实这一重要思想,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进展好最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通过司法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惠民,赢得民心,践行 心为民所想、急为民所急、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如何实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惠民的要求,一方面就体现在尽量减轻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其中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应考虑几个方面,进行诉讼经济支出的第一个部分是诉讼费用。目前诉讼费用有案件受理费、鉴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保全申请费等庞大费用;除了支付以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