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人): 乙方(动迁机构): 甲方经区计经综(XX)63
67 号及批准征地通知(XX)1、2、3、4、5号批准,在村一带进行征地拆迁,建设现代通信工业园 14—18 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
根据《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杭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甲方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委托给乙方办理
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拆迁范围:乙方负责实施甲方现代通信工业 14—18 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 107 户农居建房审批面积合计约 26811 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评估补偿工作,并拆除旧房将场地交付给甲方施工
二、补偿原则:拆迁房屋和地上附属物《市房屋重置价格》、《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拆迁期限:暂定在甲方领取拆迁许可证后 2 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申领拆迁许可证手续,具体拆迁实施时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暂按每户万估算,总费用为万元人民币,最终根据规定按实结算
五、其他费用: 1、奖励费:被拆迁人在乙方评估后当时签订协议的,按被拆迁人常住人口一次性人均奖励 1500 元,规定时间前签约的,甲方按常住人口人均奖励 1000 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奖励;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完毕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 1000 元,规定时间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经验收合格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 500 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发放奖励费
2、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每户 700 元/次,每一次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二次根据乙方提供的清单在安置时予以支付
六、安置方式: 拆迁农户在予以安置,安置政策根据安置政策处理
七、乙方与被拆迁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协议》后,根据区纪要[XX]25号文件,甲方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