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法保护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我国修法保护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 我国将修法保护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 新华网北京 7 月 23 日电(记者刘奕湛)国务院法制办 23 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法律规范了军事设施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外围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和条件,完善了军地双方的管理职责和协同机制,充实了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由总参谋部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设立位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共同确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变更相应标志牌。 征求意见稿强调,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