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承诺书 1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开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装修须知: 一、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法律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五)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备注: 1、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2、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剪力墙、屋架、悬索等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尉氏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住宅小区房屋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9 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 500 元的罚款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物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