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何某,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送达生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其借得人民币 50 万元
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 50 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
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 50 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 50 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
以何种方式偿还
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 50 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
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 50 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 xxxx 年 xx 月 xx 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
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