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地址会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 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 变注册商 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 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期满不改正 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本条是对商标注 册人法律规范使用注 册商标的义务规定。每件商标在核 准注册后除给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证之外,商标局 还 保有商标登记簿,统一保留商标核准注册的证 据。假如商标注册人发生地址变更不及时 向商标局 办理变更登记,一是会导致商标局无法掌控商标的 动向,不利于保护该商标权; 二是会发生注册商标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新申请与在先注册的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 标,由于地址不同而被推断为两个申 请主体,从而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以相同近似理 由驳回在后申请的商标,造成商标注册人在新申请 商标时间与财力上的浪费。 二、在商标被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中因地址导致商 标权的丧失 三、在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因地址导致商 标权的丧失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商标法绝对性条款的,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 会可以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 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 对性条款 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 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 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同时也规定 了向被提无效宣告 的注册商标人书面寄送答辩通知书并标明其答辩期 限(在此需要提醒的 是,此书面通知不抄送商标代 理机构)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裁定后,以 书面形式通知注册商标权人对决定或裁定 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如注册商标的地址发生 了变 更,商标权人未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则会 导致注册商标人由于地址的变更 无法收到答辩通知 书而错失答辩机会,从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样会由 于地址变更的原因 在后期的救济途径中也无法主张 权利从而导致商标权的丧失。再次需要说明的是, 通常 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书面决定或裁定在 当事人无法收到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实行 公告送 达,公告送达由于多种原因商标权人往往都很少能 关注到。 在商标代理实践中,除以上所列三种原因, 注册商标人的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向 商标局办理 ...